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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信息產品常見問題回答

一、問:中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這個《管理辦法》與歐盟在2003年2月發(fā)布的RoHS指令有何異同?
    答: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一)都是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xiàn)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三)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處有六個方面:
(一)中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guī))才可以實施。
(二)中國的《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暫不包括醫(yī)用設備、檢測和控制器械)。
(三)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采取“一并納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范圍,而歐盟RoHS只是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范圍,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的要求是通過整機來傳遞的。因此,中國的《管理辦法》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是“直接”采取限制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措施的,而歐盟RoHS則是“間接”采取措施的。
(四)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jiān)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國的《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使用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guī)),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六)中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七)中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huán)保信息;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jiān)管,需要實現(xiàn)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達到限量要求。


二、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如何判斷一些應用了電子信息技術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企業(yè)如何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去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是“電子信息產品”?
    答:信息產業(yè)部在《管理辦法》頒布后公布了一個按中國國家統(tǒng)計局確認的電子信息產業(yè)分類目錄編寫的《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以下簡稱《分類注釋》),這是一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細目及其釋義,有了這個細目和釋義后,業(yè)內的每一個生產者就可以方便地“對號入座”,可以確認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范疇了。目前這個《分類注釋》刊登在信息產業(yè)部的網站上(網址:HTTP://mii.gov.cn/col/col1221)


三、問:《管理辦法》中沒有任何類似于歐盟RoHS指令一樣的關于豁免的條款及豁免的方法,這是為什么?
    答:歐盟RoHS指令首先將所有直流電1500伏特以下、交流電1000伏特以下的電子電氣產品全部放入約束的范圍,然后就其中“技術尚不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進行“豁免”,歐盟的“豁免”不是無限期的;但《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了“目錄管理”的模式。與歐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這個目錄一開始是空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技術上已經成熟、經濟上尚可行”的、實現(xiàn)了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標準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不放入目錄就意味著暫時被“豁免”。因此,《管理辦法》不需要、也沒有設置關于豁免內容的條款。


四、什么是目錄管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錄管理是《管理辦法》確定的有別于歐盟RoHS指令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標對象是所有現(xiàn)在已知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當確認其中某類產品已經實現(xiàn)產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經確認替代難以實現(xiàn)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標準,對相關行業(yè)來說已經實現(xiàn)了“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則該類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中?!赌夸洝返男纬蛇^程將是漸進的,將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關企業(yè)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信息產業(yè)部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guī)定》草案,希望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guī)范化。目錄制定程序確定后,然后才會對什么產品進入第一批《目錄》、何時進入《目錄》等問題進行研究。


五、問:對于“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那么由誰來判定那些產品已經滿足“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如何判定?
    答:信息產業(yè)部在制定完成《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guī)定》之后,將開始進行《目錄》制定的準備工作。信息產業(yè)部將依照這個規(guī)定,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guī)范化、透明化?!赌夸洝分贫ㄟ^程中將廣泛征求相關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專家、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以確保《目錄》制定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六、問:《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為“兩步走”,請具體闡述一下。
    答:《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的確是分為“兩步走”?!暗谝徊健笔?,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生效)時,所有進入市場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僅僅被要求進行“明示”(自我聲明),即采用貼標識及在產品說明書里聲明的方式,告訴用戶或消費者,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huán)保使用期限、在廢棄時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等環(huán)保信息,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一步”控制并沒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當某類(些)產品被列入《目錄》中時,這些產品要么是做到了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達到了限量標準的要求,這需要經過CCC認證的合格判定才可以進入市場。


七、問: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似乎所有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都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的強制認證,但認證過程在《管理辦法》中又沒有明確,不知道認證會不會增加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的負擔?
    答:《管理辦法》明確了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用“目錄管理”模式,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才會被要求進行CCC認證。因此,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生效)時,沒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是不需要進行CCC認證的。產品進入《目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會確保企業(yè)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關的準備。對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CCC認證必然會增加生產這類產品的成本,這是毫無疑義的,這是為環(huán)境保護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但這對所有企業(yè)來說都是一樣的,無論是中國企業(yè)、外國企業(yè)還是生產商、進口商都是一樣的要求。


八、問:《管理辦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頒布了,它將于2007年3月1日開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與禁止的實施期限還沒有時間表。這里出現(xiàn)了三個時間,請問這三個時間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辦法》的頒布時間是指本規(guī)章正式發(fā)布的時間,從這天開始,《管理辦法》將不再進行征求意見和修改;施行時間是《管理辦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時間,從這一天開始,除了關于進入《目錄》的有關規(guī)定未開始執(zhí)行,其他的規(guī)定都開始執(zhí)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進入《目錄》的時間目前還沒有時間表?!豆芾磙k法》第二十一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根據產業(yè)發(fā)展的實際狀況,由信息產業(yè)部商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huán)??偩郑l(fā)布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電子信息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币虼?,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時間在《管理辦法》中并未確定。


九、問:從《管理辦法》的內容安排可以看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將成為《管理辦法》的兩個重要支撐。有關“目錄”的問題前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但有關標準的制定情況介紹得不多。請介紹一下標準制定的進展情況。
    答:信息產業(yè)部在2004年啟動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工作。信息產業(yè)部的思路是:積極跟蹤、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完成國標委委托的起草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的任務;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yè)標準。目前,信息產業(yè)部已經派員積極參與了IEC/TC111的活動,在國標委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牽頭組織了中國對應TC111 WG3的一個技術委員會(目前暫稱為中國WG3工作組);組建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工作組的工作已經完畢;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于2004年10月成立,負責起草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檢測標準、無鉛焊接標準、認證與標識標準等行業(yè)標準。目前,已經立項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yè)標準有八個,包括《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以下簡稱《標識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和五個關于無鉛焊接的標準;另外還有一個正在立項中的行業(yè)指導性技術文件,即《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通則》。其中《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和《檢測方法》三個標準已經頒布,標準號分別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余標準正在制定當中。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一是非?!皹藴省薄⒁?guī)范,嚴格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標準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開、透明,對所有企業(yè)單位是開放的,標準組最初成立時僅有二十多家企業(yè)、單位,目前已經有一百多家企業(yè)、單位;三是標準的制定體現(xiàn)了和國際標準接軌,力爭“等同采用”,由于國際標準目前尚未出臺,所以,我們是通過跟蹤、參與,了解信息,力爭使我們的行業(yè)標準具有“高起點、與國際標準看齊”的特點,使得其在將來可以順利地轉換為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十、問:《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限量要求》是什么關系?
    答:《管理辦法》是信息產業(yè)部、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huán)??偩值绕卟块T聯(lián)合制定的一部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以第39號聯(lián)合部長令的形式發(fā)布,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信息以及進入《目錄》的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兩標準依據《管理辦法》制定,以標準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和規(guī)范了《管理辦法》中有關標識和限量的要求?!稑俗R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標準,雖然其本身的性質是推薦性的,但由于《管理辦法》的引用而必須強制執(zhí)行。


十一、問: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標準例如檢測方法的標準,質檢總局和國標委也在制定類似的標準,這些標準之間有什么關系?
    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制定了一系列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的電子行業(yè)標準;質檢總局發(fā)布的檢測方法標準則屬于質檢系統(tǒng)的行業(yè)標準,是為了幫助企業(yè)出口進行歐盟RoHS檢測需要制定的;國標委目前組織制定的系列國家標準也是為了適應國內企業(yè)開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擬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檢測國家標準項目尚未正式啟動,只有一些屬于技術性指導文件的國標項目在制定中。


十二、問:《管理辦法》規(guī)定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在滿足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環(huán)保的方案,那么對于產品設計和生產有無硬性措施?
    答:《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一個環(huán)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理念。對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二在確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現(xiàn)實的技術和工藝為基礎,盡量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這個規(guī)定只是倡導性的,并無硬性措施。


十三、問: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是否包括傳統(tǒng)意義的“白家電”和“黑家電”?
    答:傳統(tǒng)意義的“白家電”主要指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產品,“黑家電”主要是指電視機、收音機、激光視盤機、音響等家用電子產品。目前為止,“白家電”仍未被國家統(tǒng)計主管部門認可為“電子信息產品”,因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白家電”。電子信息產品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指的是通常意義上的“黑家電”,不包括“白家電”。雖然“白家電”整機不屬于電子信息產品,但部分“白家電”的組件卻是電子信息產品,這些組件如以為生產配套為目的直接供貨給整機生產商的時候不受《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約束,但這些組件單獨作為商品銷售的時候則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十四、問:歐盟RoHS指令只是針對終端產品,《管理辦法》監(jiān)管的對象是否也是僅針對終端產品?是否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
    答:《管理辦法》監(jiān)管的對象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盡管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不是終端產品,但這些產品中同樣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同樣可能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因此,《管理辦法》直接將這些產品納入其調整范圍。歐盟的RoHS指令中盡管沒有將這些產品納入調整范圍,但其對終端產品的要求是通過產業(yè)上下游供應鏈的關系,間接傳遞給了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因此,與歐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辦法》只是將產品范圍規(guī)定得更明確而已。


十五、問:汽車內的一些電子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專門為汽車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汽車生產者的電子產品不屬于《管理辦法》的監(jiān)管對象,但是單獨出售的可用于汽車行業(yè)的電子信息產品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十六、問:維修配件和整機包換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在售后服務中,用于維修或升級的零部件,不屬于《管理辦法》調整對象。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的則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十七、問:“雷達”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雷達是電子信息產品。因此,雷達產品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但軍用雷達除外。


十八、問:電池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雖然歐盟RoHS指令不包括電池,但歐盟有專門的電池指令。在中國,《分類注釋》中列明的電池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分類注釋》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十九、問:醫(y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分類注釋》中“電子應用產品”包括“家用電子電器”和“醫(y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因此《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醫(y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屬于電子信息產品,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十、問:電子工業(yè)專用設備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是否需要加貼標識?
    答:在《分類注釋》里面已經明確列出的電子工業(yè)專用設備產品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場的該類產品也需要加貼標識。


二十一、問:復印機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目前在《分類注釋》里面沒有列出復印機,因此復印機目前不屬于電子信息產品范疇,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信息產業(yè)部目前正在對現(xiàn)行的《電子信息產品統(tǒng)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后的《統(tǒng)計管理辦法》將會對現(xiàn)有電子信息產品范疇進行調整。之后,有關《分類注釋》也會進行調整,包括復印機在內的一些產品有可能會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范疇。


二十二、問: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復印機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根據《分類注釋》,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屬于計算機行業(yè)產品中的“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及耗材”一類,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峨娮有畔a品分類注釋》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復印機用還是打印機或其他類似用途機器用,實質上就是適用于復印機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說,復印機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但由于復印機目前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專門為復印機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復印機生產者的復印機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約束,但是單獨出售的復印機用硒鼓、墨盒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十三、問:電子測量儀器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在《管理辦法》的定義中已經明確包括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十四、問:光盤、CD、VCD、DVD產品是否應該滿足《管理辦法》?
    答:單獨銷售的光盤、CD、VCD、DVD等空白盤片應按照《管理辦法》及《標識要求》規(guī)定進行標識。已經刻錄有內容的各種光盤、CD、VCD、DVD等屬于軟件產品的暫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二十五、問:對于某些產品表面的一些塑?;蚣堎|標簽,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電子信息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簽,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十六、問:二手電子信息產品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答: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調整范圍之內。


二十七、問:關于在分類注釋中“其他”產品,應如何理解?
    答:現(xiàn)階段在《分類注釋》中沒有明確列入的產品不做考慮。


二十八、問:如何理解《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的“7、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答:《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當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種,和歐盟RoHS指令一致?!豆芾磙k法》第三條設置的“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中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與歐盟RoHS指令第五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和對環(huán)境要求的不斷提高,除了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以外,可能會發(fā)現(xiàn)有其他物質也會對人體和環(huán)境造成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就是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二十九、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答: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特指環(huán)境質量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fā)生外泄或突變從而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環(huán)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制造商負責以及實現(xiàn)保護環(huán)境的目的,設定“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電子信息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yè)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如果企業(yè)將自己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較長,則承擔責任的時間就會比較長;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較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yè)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超過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產品應該進入廢棄環(huán)節(jié),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否則將可能發(fā)生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外泄或突變。當然,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產品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使用的環(huán)保使用時間,而非極端環(huán)境下使用的環(huán)保使用時間。
在中國,與電子信息產業(yè)有關的行業(yè)協(xié)會有十幾個,幾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生產企業(yè)都有自己的行業(yè)協(xié)會,每個協(xié)會對本行業(yè)產品的平均技術都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行業(yè)協(xié)會代表了行業(yè)整體,而非某一個企業(yè),因此,由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本行業(yè)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信息產業(yè)部鼓勵這些行業(yè)協(xié)會自行制定本行業(yè)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向信息產業(yè)部備案,主要是為了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行業(yè)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xiàn)對行業(yè)的監(jiān)管。
環(huán)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三十、問: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如鉛酸蓄電池等),且該部件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遠低于產品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義并標識整個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huán)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準。但對于上述情況,則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和整機分開進行標識,這樣整機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就不會受到更換部件的影響。


三十一、問:《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答:《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huán)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豆芾磙k法》第十七條提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guī)范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行為。


三十二、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標注,什么時間可以認為是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
    答: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可以理解為產品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生產日期”,即產品下線日期。生產日期為《管理辦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當天或以后的電子信息產品應該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三十三、問:來料加工企業(yè)和進料加工企業(yè)是否都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答: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后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的。
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后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調整,若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三十四、問:用于研發(fā)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環(huán)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標注?
    答:用于研發(fā)、實驗、測試和展覽、用的測試機、樣機或模型,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huán)保信息的標注。


三十五、問:進入《目錄》的產品是否屬于《分類注釋》敘述的產品?
    答:《分類注釋》是對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所作的解釋?!赌夸洝分械漠a品是《分類注釋》所列產品中的一部分,是現(xiàn)在已知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多溴二苯醚的產品,不是所有在《分類注釋》里列出的產品都會進入《目錄》。


三十六、問: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哪項較嚴格?
    答:一般而言,在標準采值的嚴格程度上,行業(yè)標準與國家標準并無區(qū)分。行業(yè)標準一般是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制定的,國家標準則是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制定的。在行業(yè)標準先于國家標準出臺的情況下,企業(yè)應使用行業(yè)標準;但是當國家標準出臺后,行業(yè)標準將自動作廢,企業(yè)應使用國家標準。如果行業(yè)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后才出臺的,往往是為達到對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充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的行業(yè)標準與國家標準有互補關系。這時,企業(yè)可以同時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三十七、問:關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評定(包括檢測與認證),中國與國外是否可以互認可?
    答:由于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后,“第一步”僅要求企業(yè)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信息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yè)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愿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于涉及政府監(jiān)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于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并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xié)議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xié)議,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三十八、問: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是否界定處罰款項和停產停售情況?
    答:《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規(guī)定,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對象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zhí)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huán)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zhí)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三十九、問:《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機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整機產品由于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guī)的要求,那么是整機產品生產者還是元器件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答:如果是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中元器件企業(yè)的責任應由整機企業(yè)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那么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四十、問:在電子信息產品進入《目錄》之前,需要加貼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的環(huán)保信息標志。那么對于為加貼這些標志而提供的一些國外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 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加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等相關環(huán)保信息,產品生產者加貼標志時可以對產品進行檢測也可以不檢測,如果產品生產者對自己的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很清楚,則不需檢測即可貼標志;相反,如果不清楚則需要進行檢測。為加貼這些標志而提供的一些國際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在哪里進行檢測,只要標志及相關環(huán)保信息正確、與實際相符即可。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保留對電子信息產品是否加貼標志及是否標識正確進行市場監(jiān)督檢查的權利。


四十一、問: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標識要求》加貼標志,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產品都需要貼標志?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目錄》,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都必須加貼3C的標識?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對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進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貼標志的方式、整機與部件在標注時如何協(xié)調,這些問題已經在《標識要求》中作了詳細規(guī)定。
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目錄》,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但整機產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時加貼CCC的標識要看是哪一個進入了目錄,如果是整機產品進入了目錄,則只有整機產品要加貼CCC標志。


四十二、問:《管理辦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辦法》是中國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網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則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四十三、問:《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有無具體的實施細則?中國各省市地方主管部門是否會出臺適用于本省市的實施細則?
    答:《管理辦法》有相關標準和《目錄》的支撐即可實施,目前沒有制定實施細則的計劃,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門出臺適用于本省市的實施細則的消息。


四十四、問:租賃產品應如何執(zhí)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答: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2007年3月1日以后不得租賃生產日期在《管理辦法》生效之后但未按《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有關信息披露或進入《目錄》但未進行CCC認證的電子信息產品。


四十五、問:是否考慮《分類注釋》與海關編碼的接軌?
    答:已經考慮將來在制定《目錄》時會參考海關編碼。


四十六、問:2007年3月1日以后,海外母公司將產品轉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時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于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于“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常見問題回答

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一、問:《標識要求》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是否一致?
答:《標識要求》作為《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其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不包括軍工產品和出口產品。


二、問:《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是什么?
答:《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技監(jiān)局監(jiān)發(fā)[1997]172號)是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頒布的一部部門規(guī)章,《標識標準》未作具體規(guī)定的標識要求應參照《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問:《標識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規(guī)定的限量要求”,請問這個“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據《限量要求》確定的拆分原則,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見《限量要求》標準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


四、問:總則第二款“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被采購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钡拿枋鋈绾卫斫??
答:該款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避免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出現(xiàn)重復標識、資源浪費的情況。根據此款規(guī)定,標識可以只出現(xiàn)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終端產品制造商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


五、問: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標識要求》進行相關環(huán)保信息的標識?
答:所有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都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原則上應該進行相關環(huán)保信息的標識,但如果元器件或原材料供應商與下游生產商之間有協(xié)議,那么元器件或原材料可以不進行標識,將相關環(huán)保信息傳遞給下游生產商即可。


六、問:《標識要求》要求標志應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請問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標準?
答:“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難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國際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七、問:《標識要求》規(guī)定了標志顏色,企業(yè)在進行具體標識時是否必須根據標志選用綠色或橙色?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顏色為推薦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必須讓消費者和用戶感覺是醒目的。


八、問:《標識要求》圖1標志中的“e”是什么字體?比例如何?
答:為了標志設計的美觀,標志中的“e”采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圖3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為了方便企業(yè)按照《標識要求》自行制作標志,信息產業(yè)部的網站提供了該標志矢量圖的下載。


九、問:《標識要求》規(guī)定的標志規(guī)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志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規(guī)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guī)格的實際情況將標志按比例放大。


十、問:所有組成單元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過《限量要求》的產品是否必須標識《標識要求》圖1所示的“e”標志?
答:此種情況同樣需要根據《標識要求》的規(guī)定標識《標識要求》圖1的標志。


十一、問:手機產品的銘牌一般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
答:《標識要求》對標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標識應標注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可見部位,手機產品的電池倉是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可見的部位,所以手機產品可以將標識標注在電池倉內。


十二、問:產品的操作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可否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答:嚴格地說,按照《標識要求》的要求,標識應標注在使用說明書中。但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也可以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十三、問:是否可以在電子版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答:電子版產品說明書(刻錄在光盤活磁盤上)作為說明書的一種,在產品無其他紙質說明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的一種載體。


十四、問:企業(yè)是否可以在企業(yè)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由于目前我國互聯(lián)網的普及率并不高,在企業(yè)網站上提供有關信息的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費者或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時了解相關信息,按照《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的有關規(guī)定,產品除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以外的所有環(huán)保信息的載體只有產品本身和說明書兩種,在企業(yè)網站上提供相關信息的方式只能作為一種補充或輔助的手段。特殊地,對于不會流散到無法通過互聯(lián)網獲取相關信息的電子信息產品,如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可以僅通過企業(yè)網站進行產品相關環(huán)保信息的聲明,但企業(yè)必須將相應的網址信息準確告知用戶,并保證用戶可以得到此信息。由于僅通過網站進行聲明而使用戶未得到相關環(huán)保信息而發(fā)生的糾紛,企業(yè)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五、問:標準中首先規(guī)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標圖1所示標志,且不需要在說明書中進行進一步說明,之后又規(guī)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在產品說明書中標“○”,這如何解釋?
答:圖1標志的標識對象是產品,組成產品的所有單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才可以選用此標志進行標識。而“○”的標識對象是產品中某一部件對應的某一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整個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情況下,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許在產品說明書中標“○”的目的是讓企業(yè)進一步說明。


十六、問:《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是什么意思?
答:《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不是企業(yè)填寫表格時的通用要求,生產者或進口者在使用時可以將括號及其中的內容替換為與實際情況相對應的描述。由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業(yè)經過努力可以實現(xiàn)替代或減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xiàn)替代或減量化的,設置括號的目的是允許企業(yè)進一步說明,以區(qū)別兩類不同情況。


十七、問:《標識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標識?
答:部件是一個產品中由多個元器件組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元器件組合。電子信息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只要符合行業(yè)慣例即可。按照《標識要求》的有關規(guī)定,產品僅需“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標“○”的部件)并不強制要求以《標識要求》表1的格式在產品說明書中列出。


十八、問:可否用“其他”來表示難以劃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為《標識標準》表1中的部件名稱。
答:按照部件來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yè)更好地了解產品成分信息、分類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來代替“部件名稱”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十九、問:在產品說明書中使用《標識要求》表1進行有關環(huán)保信息標識時,可否將表格的標識范圍擴大以提供更多的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信息?
答:《標識要求》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企業(yè)可以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yè)更多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信息為目的擴大表格的標識范圍,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信息的明示。提供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名稱及含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數(shù)量以及在部件后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二十、問:如果同一產品中不同零部件單元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不一致,作為整機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應該如何定義?
答:根據“木桶原理”,整機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零部件)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值為準。


二十一、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時有必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產品達到標示期限的使用條件。此外,由于整個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由壽命最短的一個零部件決定的,所以,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單獨的標識,而整機則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其標示期限所覆蓋的部件范圍。


二十二、問:《標識要求》中提到“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那么產品是否應標識生產日期?具體應如何標注?
答:《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都沒有提出對產品加注生產日期的規(guī)定,但《管理辦法》引入了產品環(huán)境質量安全期限即“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概念,這實質上就是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提出了“限期使用”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以下簡稱《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根據此規(guī)定,結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除應標識環(huán)保使用期限(相當于《質量法》中提到的“安全使用期”)外,還應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又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二十三、問:企業(yè)自行制定環(huán)保使用期限有困難,是否有可以參照的通則?
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組建了一個新的項目組,其目標就是研究制定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該項目組正在制定《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通則》,該通則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企業(yè)在制定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時參考。預計可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實施前出臺。


二十四、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
答:《標識要求》中定義的“回收利用”是從原理上解釋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義,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從環(huán)保的角度出發(fā),垃圾其實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標識要求》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不要隨意丟棄。


二十五、問:《標識要求》中規(guī)定“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這是否意味著生產廠家必須承擔對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任務?
答:這句話是用來提示消費者和產品用戶的,并不是對企業(yè)的要求,《標識要求》不涉及解決產品回收利用的規(guī)定。


二十六、問:GB 18455-2001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如何得到該標準的有關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稱為《包裝回收標志》,是2001年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要求》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要求》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與《標識要求》相關的包裝物標識問題在后續(xù)問答中給出,其余有關GB 18455-2001的問題可以直接向該標準的起草部門咨詢。


二十七、問:產品包裝用的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是否需要標識?
答: GB 18455-2001標準6.2條規(guī)定,“每個包裝件上一般僅標打一個標志”。其中,“包裝件”是指產品及包裝物以銷售、運輸為目的通過包裝操作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按照此規(guī)定,企業(yè)僅需在產品包裝件最外層的主要包裝物上標打包裝回收標志,對其進行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我們鼓勵標識,但不作強制要求。


二十八、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認DIN6120標準或ISO的相關標準?
答:在中國銷售的產品,若相關領域已經存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則該產品必須要滿足中國的國家標準要求。所以,當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要求不一致時,應優(yōu)先考慮滿足國內標準要求。如果國家標準是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則執(zhí)行了國家標準就等于“接受或承認了”相關國際標準。


二十九、問:在同一包裝物上是否可以同時印刷中國和國際(或其他國家)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標志?
答:在保證滿足中國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這種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十、問:是否可以在外包裝箱上對內裝的產品包裝物進行統(tǒng)一標識?
答:可以。但是包裝回收標志實質是為了便于包裝物的分類回收利用,內裝的包裝物如果不能隨外包裝箱一同進入回收系統(tǒng)則此種標識便失去了意義,所以我們更鼓勵在每一個包裝物上都標打包裝回收標志。當然,比起僅對外包裝箱進行標識而其他包裝物什么都不標的做法,這樣的方式還是值得肯定的。


三十一、問: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貼標識,那么相應地包裝物是否可以不標識?
答:按照《標識要求》總則中的規(guī)定,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包括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在內的各種標識。事實上,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產品,其包裝物都被供應鏈下游的企業(yè)客戶得到,基本不會造成亂丟亂棄、污染環(huán)境、無法回收利用的情況。


三十二、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應選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哪一種進行標識?是否需要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全部標上?
答:包裝物材料名稱只需選擇材料的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任意一種進行標識即可。


三十三、問: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只需標注包裝材料代號即可還是需要將回收標志一同標上?包裝材料代號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標識要求》和GB 18455-2001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回收標志和包裝材料代號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標識,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需一同標注。包裝材料代號一般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中部,代號過長時也可放在回收標志的下部進行標識。


三十四、問:對于GB 18455-2001中沒有規(guī)定的包裝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包裝物材料種類繁多,不可能一一列舉,GB 18455-2001標準列表中的包裝材料只是舉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只需據實按照標準要求標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名稱、代號、縮寫等信息可以參照有關國際標準要求執(zhí)行。


三十五、問:標識塑料包裝物代號時,是否可以將01、02、03等編號中的“0”去掉,即只標識1、2、3等編號?
答: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必須嚴格按照GB 189455-2001標準的要求執(zhí)行,這種做法是不被接受的。隨著包裝物種類的增多,一位數(shù)字的編號已經不能滿足包裝材料的編號要求,所以標準在一位編號前增加了“0”,目前歐盟也是這樣的做法。


三十六、問:紙類包裝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國際通用的標識?
答: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產品,紙類包裝物(即GB 189455-2001標準4.2表2中的類別II)應按照GB 189455-2001標準所規(guī)定的標志樣式進行標識,在滿足GB 18455-2001標準所規(guī)定的標識要求的情況下,也可以加貼如下的標志:
 

三十七、問:復合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復合材料應按實際組成成分進行標識,各成分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復合材料的成分過于復雜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標識主要成分。


三十八、問:產品包裝物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質構成時應如何標識?單獨銷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紙板上(如耳機的包裝、帶有贈品的電池包裝)時應如何標識?
答: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緊密結合,不易分開,則兩種物質可一同標識,各物質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易于分離,則應分別標識。

 
第二部分
《SJ/T 11363-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三十九、問:歐盟RoHS指令的補充文件2005/618/EC已經規(guī)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為何還需要另外起草《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這個行業(yè)標準?它們有何異同?
答:《限量要求》是為配套國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勻材料為計量單位時與歐盟2005/618/EC規(guī)定濃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要求》還規(guī)定了另外兩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計量)單元:金屬鍍層與小型零部件(4mm3)。這兩種情況在電子信息產品中普遍存在,若監(jiān)督測試或控制檢查時都按均勻材料來計量或設定限值,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產品滿足歐盟2005/618/EC的限值規(guī)定就一定可以滿足《限量要求》的規(guī)定,而反之則不然,但出現(xiàn)矛盾的概率不高。


四十、問: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質)”?某公司的產品中被查出鍍層中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而該公司確實是無意的,該公司是否不應該受到處罰?
答:《限量要求》中對“有意添加”已有明確定義,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為了解決金屬鍍層難于按照均勻材料來拆分檢測或判斷的問題,但由于“有意”或“無意”在實際的操作中無法判斷,所以引用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作為客觀判別依據。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鍍層中的有害物質是不會超標的。為避免少數(shù)人以“無意”作為借口,若查出超標使用有害物質,則必須受到處罰。


四十一、問:金屬鍍層也是一種均勻材料,為什么要單獨劃分組成單元?
答:一般情況下,單一的金屬鍍層都是均勻材料,但這些材料卻不容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與基材分離而獲得,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jiān)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四十二、問:為何要將“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為電子信息產品中的一個組成基本單元(EIP-C)?4mm3怎么來的?
答:由于電子信息產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這些零部件往往由許多種均勻材料(即EIP-A)組成,在絕大多數(shù)實際情況下,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分離而獲得均勻材料,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jiān)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到按EIP-A測試時得到結果的一致性,通過大量的理論分析與試驗研究,得到4mm3的劃分標準。主要的原理是:1)體積是影響拆分的最關鍵因素,至于質量或面積,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過多個樣品歸類的方式解決;2)進一步拆分到均勻材料與不拆分能得到一樣的結論(合格與否),至于具體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電容器的引腳上鍍有錫鉛焊料(37%Pb),按照法規(guī)的要求,這顯然不合格,拆分測試做不到,如果整體不拆分檢測,它的鉛含量會由于該電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鉛而使實際測試的結果變小,但如果變小到不低于0.1%,則可以同樣得到一個不合格的結論。這種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過渡和不可能的拆分,節(jié)約時間與成本,而且還可以得到與拆分到均勻材料后測試相同的結論。


四十三、問:《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檢測單元”是不是就是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
答:實際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稱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的方便?!敖M成單元”是相對于電子信息產品來說的,而實施測試的時候則通常使用“檢測單元”。標準中還規(guī)定了“檢測單元”必須是“組成單元”,這樣得到的結果就可以與要求的限值對照以判斷合格與否了。


四十四、問: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個不合格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太苛刻?
答:是的,只要一個組成單元(EIP-A/B/C)不合格則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歐盟的RoHS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這樣一方面可以達到控制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與國際接軌。


四十五、問:《限量要求》為何要將組成單元按EIP-A/B/C的順序歸類?
答:《限量要求》將電子信息產品的基本組成單元做了分類,采用分別設定限值的方法。EIP-B/C的組成單元分類主要是考慮到監(jiān)督實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前面的EIP-A的補充,因此,要按此順序規(guī)類或排序。
 

第三部分
《SJ/T 11365-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


四十六、問:請解釋一下《檢測方法》與國家質檢總局先前出臺的部分有害物質檢測方法標準(SN標準)以及與目前正在起草的IEC62321標準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標準的適用范圍。
答:《檢測方法》主要是配合國內的《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它針對的主要是在國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及其部件。該標準的內容與IEC62321標準內容基本一致,經過了多家知名實驗室的試驗驗證與研究,證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只要是在電子信息產品以及其構成材料方面使用,嚴格按照標準的要求和國際實驗室的管理標準進行,就可以獲得準確的結果。該檢測標準增加了規(guī)范性附錄《有害物質檢測過程中的機械拆分制樣方法》,而IEC標準上規(guī)定的是資料性附錄,且沒有嚴格規(guī)范拆分的目標與細節(jié),需要用戶自己規(guī)定或判斷。目前IEC的標準尚未最后公布,無法立刻獲得使用。與IEC標準相比,《檢測方法》的內容進行了精簡和合并,章節(jié)減少為八章。至于與SN標準相比,SN標準內容上更簡單些,結構上也不同,《檢測方法》包括了所有的相關方法的內容,而SN標準則分散為幾個標準,且主要是用于檢驗檢疫系統(tǒng)進出口檢測使用。企業(yè)可以視以上情況選擇使用,一般情況下,各方法之間所獲得的結果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四十七、問:測汞儀用于汞的測試證明有很好的結果,在檢測方法標準中為何不寫入?
答:第七章中規(guī)定的AFS方法就是測汞儀的原理,測汞儀僅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另外,本標準也不排除其他精確方法的使用。


四十八、問:第五章規(guī)定的XRF方法是一種篩選方法,被《限量標準》引用用于判斷 “有意添加”是否合適?
答:事實證明,XRF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快速判斷有害物質是否存在的篩選方法,它的特點就是不需要象化學精確方法那樣處理樣品,這點對于金屬鍍層來說非常重要。當然,它本身具有許多缺陷,如基體干擾、鍍層面積與厚度等等,但如果注意到其誤差來源與干擾因素,也可以獲得很好的結果。在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類問題的情況下,XRF的使用是一個很好的補充。


四十九、問:使用8.1條款規(guī)定的定性方法來判斷是否“有意添加”六價鉻,是否過于嚴格?
答:在電子信息出品中使用了大量的電鍍件或電鍍工藝,其中傳統(tǒng)的電鍍工藝中一般都使用含有六價鉻的鈍化液來處理電鍍件,該工藝中六價鉻一般都集中在鍍層表面的一層很薄的鈍化層中。嚴格意義上講,按照均勻材料(EIP-A)的定義,鈍化層本身與電鍍層應該分別是不同的均勻材料,這種情況下,只要使用或在鈍化層中含有六價鉻,六價鉻就會超標,因此定性的方法通??梢宰龅竭@一點:只要使用了六價鉻就很容易被檢出,而如果不有意使用,通常不會定性檢出。因此,使用8.1條規(guī)定的定性方法一般都可以達到判斷是否有意使用或添加的目的。


五十、問: 如果使用8.2條中規(guī)定的按面積來測試計算六價鉻的濃度,測試得到結果以后也無法判斷是否合格,怎么辦?
答:由于《限量要求》標準或者國外的MCV法律定義都是以重量比來設定限值的,如果以面積來計算六價鉻的含有量顯然無法獲得合格與否的結論,這是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方法:1)制定試驗研究制定自己的檢測規(guī)范,將測定的面積含量與重量比的關系建立起來;2)通過鍍層的厚度和密度來計算,然后轉化成重量比;3)內部控制使用8.1的方法定性判斷,為防止風險,檢出即判不合格。以上三條的建議僅供參考。


五十一、問:IEC標準CDV版中規(guī)定了(拆分后的)機械制樣方法,為何在該檢測方法標準中沒有?會不會影響測試的準確性?
答:《檢測方法》已經將機械制樣部分分散到每一相應章節(jié),不同的樣品也應該有不同的制樣要求,因此,最好分散在相應部分。經過試驗驗證表明,不會因此影響結果的準確性。


五十二、問:第七章中樣品的取樣稱量是否范圍過大不好掌握?
答:由于電子產品的結構組成材料復雜,含量高低相差很大,為了適應各實驗室和不同種類樣品的精確測定需求,只好將范圍放大,具體的稱量由實驗室自己根據情況選定,這對實驗室的本身能力也是一個要求。


五十三、問:整機產品如何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答:對整機產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先要進行必要的拆分?!稒z測方法》對于整機產品拆分提出了要求,將整機拆分為均質材料和檢測單元后,才可進行化學分析檢測。否則,檢測的結果由于基準不一致而無法進行合格判定。


五十四、問:標準中將檢測單元分成四種材料,分別使用不同的前處理方式,怎么理解“電子專用材料”?
答:精確測定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對樣品進行化學溶解,為了很好的溶解樣品,必須將檢測單元按材料的性質進行分類,以選取不同的溶解制樣方法。按材料學的分類方法,通常分成:有機高分子材料、金屬材料和無機非金屬材料等三種。但是在電子信息產品中,由于功能的需要,許多特殊材料往往不那么單純,通常同時含有上述材料中的三種或兩種類型,如導電銀漿、PCB基材、封裝化合物、紅外材料、壓電材料等。這類材料在本標準中通常以“電子專用材料’相稱,以便溶解制樣時使用符合性的方法。

| 發(fā)布時間:2009.07.27    來源:    查看次數(shù):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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